2020/03/04 轉知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 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部 分規定,並將名稱修正為「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 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 區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生效, 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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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高雄市政府 函.pdf (59 KB)
附加檔案:內政部 函.pdf (57.88 KB)
附加檔案: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pdf (141.26 KB)
說明:依據內政部109年2月12日台內移字第1090930737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