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8 轉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一級單位總務主任或二級單位組長)者,其差假期間得否由職員代理其兼任之行政主管職務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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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pdf (91.67 KB)
附加檔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pdf (103.25 KB)
附加檔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書函.pdf (139.77 KB)
附加檔案:教育部99年5月13日台人(三)字第0990073589號函.pdf (53.03 KB)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12月2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156979號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12月11日總處給字第1090047255號函辦理。
二、上開函以,為期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教研人員其職務代理人員權益處理一致,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兼任一級單位總務主任或二級單位組長及公立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教師兼任二級單位組長者,其差假期間如依規定奉派由職員代理該兼任行政職務,其代理期間主管職務加給之支給請參照原人事局99年3月15日書函及教育部99年5月13日函規定辦理。
三、檢附上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及教育部99年5月13日台人(三)字第0990073589號函影本各1份。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12月2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156979號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12月11日總處給字第1090047255號函辦理。
二、上開函以,為期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教研人員其職務代理人員權益處理一致,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兼任一級單位總務主任或二級單位組長及公立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教師兼任二級單位組長者,其差假期間如依規定奉派由職員代理該兼任行政職務,其代理期間主管職務加給之支給請參照原人事局99年3月15日書函及教育部99年5月13日函規定辦理。
三、檢附上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及教育部99年5月13日台人(三)字第0990073589號函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