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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8
轉知「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及第9條規定之解釋令1份如附件,請查照。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校內資訊
附加檔案:教育部 函.pdf (241.13 KB)
附加檔案:教育部令.pdf (233.77 KB)
說明:
一、教育部核釋教師請假規則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年資併計之規定:
(一)公立中小學教師任職前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之休假年資(不含經折抵教育實習之試用教師、代課及代理教師年資),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教育部一百零七年三月五日臺教人(三)字第一O七〇〇二0五三OB號令有關「本部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臺教人(三)字第一0四一一九一二五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部分,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起廢止。
二、旨揭令釋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任職前曾任經折抵教育實習之試用教師、代課及代理教師年資,為求衡平,不得採計為兼任行政職務之休假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