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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9
函轉數位發展部修正「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
單位處室:網管組
消息類別:網路服務
數位發展部修正「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詳見附件檔案。

除酌作文字修正之外,禁用產品明確規範至各機關自行或委外營運,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之場地使用,不論其產品是否為機關財產,皆須遵守該不得使用之要求。

修正第二款亦定明第一款產品已屆使用年限者應於停止使用後立即辦理財物報廢,未達使用年限者應定明辦理財物報廢作業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