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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勞動部就「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性平法)第18條所 定哺(集)乳時間給予疑義之解釋令1份,詳如說明,請查 照。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校內資訊
附加檔案:高雄市政府 函.pdf (268.71 KB)
附加檔案:勞動部令.pdf (79.96 KB)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112年1月19日勞動條4字第1120147501B號函辦理。
二、查性平法之規範,乃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所定,凡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之「受僱者」均有其適用,包含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性平法第1條至第3條規定意旨參照)。是以,性平法第18條規定:「(第1項)子女未滿2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第2項)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乃基於受僱者哺育嬰兒之需求所設,爰規範雇主「每日」(8小時以內)不論實際出勤時數,均給予60分鐘之哺(集)乳時間,
若受僱者延長工時1小時以上者(亦即出勤8小時後,再繼續工作1小時以上)應另再給予30分鐘。
三、依此,本次勞動部112年1月19日勞動條4字第1120147501號令釋(如附件)略以,前開「每日」,包括出勤之工作日、休息日及休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