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6 有關微型電動二輪車(舊稱:電動自行車,下稱微電車)領牌政策推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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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宣導]
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係屬慢車種類指
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
0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6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次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之1第4項規定,使用中微電車法規修正施行前,已經
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應於實施日後2年內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
牌照。逾期(113年11月30日)未領用者,依同條例同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所有人新臺
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併予敘明。
三、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將微電車納保,亦賦予111年11月30日前已使用之微電車所有人2
年之過渡期內完成投保且領牌。微電車投保且領牌後,始納入強制車險承保範圍,發生汽
車交通事故時,受害人才能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係屬慢車種類指
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
0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6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次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之1第4項規定,使用中微電車法規修正施行前,已經
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應於實施日後2年內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
牌照。逾期(113年11月30日)未領用者,依同條例同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所有人新臺
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併予敘明。
三、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將微電車納保,亦賦予111年11月30日前已使用之微電車所有人2
年之過渡期內完成投保且領牌。微電車投保且領牌後,始納入強制車險承保範圍,發生汽
車交通事故時,受害人才能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