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8 定期考考試規定(學生手冊P15)與申請補考注意事項(學生手冊P11),請同學務必留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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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處室:教務處
消息類別:校內資訊,家長資訊專區
(一)定期考考考試規定 (學生手冊P15)
(1) 穿著制服或運動服,攜帶證件。(2) 鐘響前應將個人課桌椅抽屜完全淨空。
(3) 考試開始逾時15分鐘不得入場。
(4) 考試開始40分鐘內不得離場 (寫作:60分鐘)。
(5) 考畢繳卷後,務必離開試場大樓。
(6) 不可在走廊、廁所逗留喧嘩。
(二)定期考申請補考注意事項 (學生手冊P11)
(1) 學生確診者,依「病假」規定辦理。
(2) 病假未住院者,須持醫院診斷書,註明「宜家中休養」,依據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醫院非診所,故診所診斷書不能作為申請補考之證明文件;「成績超過及格基準,以及格成績計算;未超過及格成績基準者,以實得分數計算」。
(3) 病假或突發之重大事故,應於該科考試開始前電話告知教務處。
備註:請務必確實告知,以教務處登記時間為準。未於該科考試開始前電話告知教務處者,即使有醫院診斷書,仍不受理補考申請。
病假未住院者,申請補考檢核表(自行截圖使用) | |
□ | 應於該科考試開始前電話告知教務處(請務必確實告知,以教務處登記時間為準。未於該科考試開始前電話告知教務處者,即使有醫院診斷書,仍不受理補考申請)。 |
□ | 須持醫院診斷書,診所診斷書不能作為申請補考之證明文件。 |
□ | 醫院診斷書,有註明「宜家中休養」。 |
□ | 醫院診斷書,有註明「休養天數」。 |
□ | 知悉最高60分(一般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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