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26 配合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有關本市立中小學代理教師於聘期中取得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改敘薪點之補充說明一案,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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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最新消息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533140000號
主旨:配合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有關本市立中小學代理教師於聘期中取得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改敘薪點之補充說明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本局104年7月16日高市教人字第10434730200號函暨105年3月16日高市教人字第10531565800號函諒達。
二、自本(104)學年度起,本市立中小學代理教師於聘期中取得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於取得教師證當學年度內,檢具合格教師證書並以書面提出申請改敘,其改敘經審定後准予溯自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合格榜示之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533140000號
主旨:配合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有關本市立中小學代理教師於聘期中取得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改敘薪點之補充說明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本局104年7月16日高市教人字第10434730200號函暨105年3月16日高市教人字第10531565800號函諒達。
二、自本(104)學年度起,本市立中小學代理教師於聘期中取得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於取得教師證當學年度內,檢具合格教師證書並以書面提出申請改敘,其改敘經審定後准予溯自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合格榜示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