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8 有關核定「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 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 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 『副主管人員』」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 法)第2條第1項之公職人員一案,業經行政院核定在案, 並自108年7月1日起適用本法規定,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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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pdf (60.27 KB)
主旨:有關核定「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副主管人員』」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之公職人員一案,業經行政院核定在案,並自108年7月1日起適用本法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6月18日臺教政(一)字第1080088138號轉法務部108年6月13日法授廉利字第10800038430號轉行政院108年6月3日院臺法字第1080016406號函辦理。
二、請加強宣導旨揭副主管人員自108年7月1日起適用本法規定,避免旨揭適用人員因不諳本法致違反相關規定。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6月18日臺教政(一)字第1080088138號轉法務部108年6月13日法授廉利字第10800038430號轉行政院108年6月3日院臺法字第1080016406號函辦理。
二、請加強宣導旨揭副主管人員自108年7月1日起適用本法規定,避免旨揭適用人員因不諳本法致違反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