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假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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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左營高級中學學生請假規定

113830日經校務會議修訂

※注意:請詳閱規則後再辦請假,未按規則請假以曠課論!               

一、請假程序:

(一)如需請假,應由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先行通知導師為原則,並依以下規定完成請假程序。

(二)學生請假家長證明書上基本資料如:請假別為事假、公假、病假(含產前假、娩假、流產 假、育要假及生理假)、喪假及身心調適假,請假事由、請假日期、節數等,學生均應親自填寫完整,並於家長簽名後上傳至請假系統。

二、請假期限及規定:

(一)病假:如因病而無法到校上課,應請家長(監護人)先以電話通知導師或學務處,於病癒返校三日內,補辦請假手續(不含假日)。

1     .病假一日以內(含一日)者:請檢附家長證明。

2      .連續病假超過一日未逾二日(含二日)者:請檢附就醫證明。

3      .連續病假超過二日:請檢附診斷證明書。

4      .連續病假超過七日以上須持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之診斷證明書。

5      .病假未住院且連續病假超過二日者,須於診斷證明書中註明「宜家中休養」。

(二)公假:請公假須在事前請妥,學生請公假時應合於下列項目:

1     .代表學校參加比賽,及政府所舉辦之各種考試、集會等。

2      .兵役身家調查、體檢。

3    .辦理學校班級、社團等公務。(請假時應附上有關證明或請指派公務老師簽證)。此種性質之請假尚須另行填寫公假單,並於事前辦理。

4    .參加大學推甄或申請入學面試時,准予公假一天;學校在嘉義以北或東部時 ' 准予路程 假一天。餘以事假辦理。

5   .參加校外活動者,須由活動單位來公文至本校相關承辦單位,經承辦單位送陳同意後, 始可辦理請假手續並檢附公文。

(三)事假:請事假應該要在事前請妥(事由應概要述明),同時亦須檢附相關證明;除特殊事故,返校後於當月缺曠統計表簽名確認前,報請准假權責人員核准外,事後請假一律不准。

※(註冊)考試期間(含考前三天),不准事假,其他請假均須經校長核准,再送教務處登記始為有效。

(四)喪假:須檢附證明文件(如計文、唁電等),或由家長出具證明(須列往生者姓名、出殯日 期、與往生者關係)。返校三日內完成請假手續。

(五)身心調適假:

1  .感受心情低落、或心理困擾致上學有困難者,檢附家長或實際照顧者的同意證明,辦理請假。

2   .每次請假,應以半日或一日為單位,一學期最多三日,且不得申領全勤獎。進修部學生請身心調適假以一日為單位,一學期以三日為限。

3   .定期學業成績評量及學期補考(含定期考補考)期間,不適用身心調適假。

4  .學生到校後始請身心調適假而提早離校者,學校應先了解學生身心不適之原因,並聯繫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及取得其同意後,學生始得辦理請假,並填寫臨時外出單後離開學校;請假期滿返校後,補送家長或實際照顧者之同意證明。但情況特殊者,學校應聯繫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到校提出同意證明及接送,始得離開學校。

5   .學生到校前請身心調適假應依身心調適假第四點規定辦理不得事後補請。但情況特殊者學校得同意事後補請身心調適假。

 6    .身心調適假非屬事假,不適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之規定。

(六)就學期間,學生因懷孕引發之事(病)假、產假,得持醫生證明辦理請病假;或因哺育幼兒之突發狀況亦得辦理請事假。

(七)請假期間:

1     .出缺勤系統(或校務行政系統)顯示審核通過或不通過,即完成請假手續。

2    .如有特殊理由,無法於期限辦理者,最遲應於五日內(返校第一日起算)補辦完成,逾期不予補辦;未於每週或每月最後一週缺曠統計表發送各班後五日內完成簽名確認和辦理修正者(含補請假),獎懲通知單寄出後,將不再受理修正(以上日期之計算皆以上課日)。如有特殊事故,得召開學生事務輔導會議討論決定。

三、如於校內重大集會活動(園遊會,校慶,公民訓練,實彈射擊,半屏山登山淨山,蓮池潭環潭路跑或各年級特色活動等)期間申請事假,除依事假申請流程辦理外,為確保學生自主學習之權益,須於返校後3日繳交五百字以上心得與照片,心得格式請至學務處網頁自行下載完成內容並核章後缴回學務處留存始可准假。如未繳交心得,將取消事假登錄。

四、臨時外出:

學生上學後在校内,如因病或突發急事欲行請假,須先填寫外出三聯單,經導師簽證後(導師不在時請任課老師簽證),再送至教官室,憑以辦理外出,方可離校,否則日後不得據以辦理補請假手續,同學辦理臨時外出程序,詳細規定如下:

(一)先向班級導師或到教官室申領外出三聯單(一式三份),然後填妥各項有關資料。

(二)填妥三聯單後,務必先請班級導師核可,導師不同意即不得辦理外出;導師不在時(請假或外出)得向該節任課老師辦理。

(三)到教官室向教官室相關人員請示外出。

(四)以教官室電話和家人聯絡,經家人同意後,再請教官室相關人員在三聯單上簽字後即可外出。惟應與連絡上家長,否則即不得辦理外出。

得以學生獎懲實施規定處分。

(五)學生到校上學,學校自負有照顧學生之責,因此學生一旦要離校外出,學校自有連絡家長 知悉之義務。

五、准假權責:

(一)請假一日以內(含一日)者,由導師核准。

(二)連續請假超過一日,未逾二日(含二日)者,由生輔組長核准。

(三)連續請假超過二日,未逾七日(含七日)者,由學務主任核准。

(四)連續請假超過七日以上者,呈請校長核准。

(五)連續請假超過一日者,不得以規避本項「准假権責」方式,辦理請假。如有以上情形者, 得以學生獎懲實施規定處分。

(六)重大集會之請假者,呈請學務主任核准。

六、學期曠課時(節)數除因公、因病或因特殊事故經校方准假外,其曠課時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績考查,該科目成績並以零分計算,且不准參加補考。

七、不得塗改請假時數、日期及冒用家長、師長印章或簽名,違者依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記大過處分。

八、請假單上各欄位應確實填寫,若因個人疏忽填寫不正確,導致缺曠課情事,將依情節 予以適當處分。

九、學生缺曠統計,以每星期計算,於次週公布於各班級,如有疑問義可逕至學務處生輔 組查詢,如未於每週或每月最後一週缺曠統計表發送各班後五日内完成簽名確認和辦 理修正者(含補請假),獎懲通知單寄後,將不再受理修正(以上日期之計算皆以上課日)。如有特殊事故,得召開學生事務輔導會議討論決定。

十、在校無故曠課者,不得補辦請假手續。

十一、日後同學如有因請假程序不合,或手續不完備及未依請假期限請假,而致發生各種 權益受損之情形,一律由同學自行負責。

十二、為維護校園或課堂秩序管理,學生請假期間,欲返校入班學習者,至生輔組辦理銷 假。

十三、未參加公民訓練者到校自修:為維護學生學習權益,須在家長同意書之截止日前, 繳交自主學習(自修)計劃書;並於公訓結束前,繳交自主學習(自修)心得報告,一天 五百字以上。格式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