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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約僱護理人員請假,得否再以約 僱方式進用職務代理人一案,請查照。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pdf (56.19 KB)
本案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審酌公立學校護理人員須擔負學生健康指導與管理之責,且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約僱護理人員與學校正式編制內之護理人員實際工作內容並無差異,爰如公立學校日、夜間部各僅配置護理人員(正式 編制護理人員或約僱護理人員)1人,其中約僱護理人員請假期間,學校確實已無其他具醫事專業證照之現職人員可資代理,基於維護學生安全並利校務推動,該處同意放寬得再進用具有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之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