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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法令宣導】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之1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教育部函.pdf (56.88 KB)
附加檔案: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142.92 KB)

一、教育部以102年9月16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131974A號函釋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及第十條所定「曾任相當教授或相當副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範圍及資格條件。為求明確,爰修正本細則第十三條之一,就「曾任相當教授或相當副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之範圍及資格條件予以明定,並增訂過渡規定。
二、檢附教育部函、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