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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108年8月23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意旨,有關退休教職員再任停發月退休金或優惠存款利息事宜後續相關作業,請查照。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pdf (59.82 KB)
說明:
一、退休教職員自107年7月1日起,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即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並停止辦理優惠存款;其若於退撫條例公布前已有上開再任情形者,應自107年8月1日起,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並停止辦理優惠存款。
二、108年8月23日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略以,退撫條例第7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