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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9
有關40歲以上公務人員自費依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實施健康檢查,得依其檢附之證明文件覈實給予公假,惟核予公假之日數,應與由機關核予補助而實施健康檢查之同仁相同,以資衡平,請查照。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高雄市政府 書函.pdf (59.22 KB)
說明:
一、有關40歲以上公務人員自費依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實施健康檢查,得依其檢附之證明文件覈實給予公假,惟核予公假之日數,應與由機關核予補助而實施健康檢查之同仁相同,以資衡平。
二、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6年7月7日高市教人字第10634403500號函以:為促進及維護全體公務人員身心健康,市府同意未滿40歲公務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比照「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備註5之規定,每2年1次給予公假1天前往受檢,學校教職員亦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