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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銓敘部令,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懲處,因救濟程序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決定撤銷並由服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者,懲處權行使期間自原懲處經保訓會決定撤銷確定之日重行起算,但上開案件部份撤銷原因係原懲處事由已逾懲處權行使期間者,該等懲處事由不重行起算懲處權行使期間。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高雄市政府 書函.pdf (59.32 KB)
附加檔案:銓敘部令.pdf (358.06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