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08 函轉行政院有關公教人員子女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者比照享有子女教育補助,並溯自108學年度第1學期(108年8月1日)起實施一案,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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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8條規定略以,未具學籍實驗教育學生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者,享有同一教育階段學校學生依法令所定之各項受教權益、福利及優惠措施;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復查教育部依上開授權規定訂定發布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第8條規定:「實驗教育學生得持學生身分證明,依下列規定向各該法規所定權責機關提出申請,比照私立學校學生享有優惠措施:……三、比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定子女教育補助規定,享有相關子女教育補助之權益。……」
二、溯自108學年度第1學期(108年8月1日)起實施。
二、溯自108學年度第1學期(108年8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