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01 函轉行政院修正「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 點」第六點,並自108年10月22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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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高雄市政府 書函.pdf (54.93 KB)
附加檔案:修正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六點.pdf (58.28 KB)
附加檔案:修正對照表.pdf (243.67 KB)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8年10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080046021號函辦理。
二、修正重點如下: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得視活動性質為參加人員投保傷害保險;須租借交通工具時,應簽訂書面契約。
三、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六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一、依據行政院108年10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080046021號函辦理。
二、修正重點如下: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得視活動性質為參加人員投保傷害保險;須租借交通工具時,應簽訂書面契約。
三、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六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