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01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行政法人法第22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第25條第2項所稱「再任有給公職或行政法人職務」,其內涵應比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規定,請查照。 |
---|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行政法人法第22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第25條第2項所稱「再任有給公職或行政法人職務」,其內涵應比照公務人員退休資
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10月23日總處組字第1080046146號函辦理。
二、檢附上開函文1份。
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10月23日總處組字第1080046146號函辦理。
二、檢附上開函文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