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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行政法人法第22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第25條第2項所稱「再任有給公職或行政法人職務」,其內涵應比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規定,請查照。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高雄市政府 書函.pdf (55.96 KB)
附加檔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pdf (54.61 KB)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行政法人法第22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第25條第2項所稱「再任有給公職或行政法人職務」,其內涵應比照公務人員退休資
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10月23日總處組字第1080046146號函辦理。
二、檢附上開函文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