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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針對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教師於考核年度內如有不適任之情事,應確依公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落實第4條、第14條及第15 條所定教師年終成績考核規定及核處機制。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pdf (56.76 KB)
附加檔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pdf (90.38 KB)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11月2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80138409號函辦理。
二、檢送國教署來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