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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6
轉知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 之校長及教師相關特別獎勵措施經費作業要點」業經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以臺教國署人字第1080132337B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 (含法規命令條文)1份,請查照。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pdf (60.08 KB)
附加檔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pdf (22.35 KB)
說明: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高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服務誘因,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依據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補助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及教師相關特別獎勵措施經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大學附設(屬)中小學(以下簡稱國立學校)。
(二)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三、補助項目:
(一)赴國內外同級學校之參訪費用:
1、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核實支給交通費、生活費及辦公費。
2、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及學校內部規定核實支給交通費、住宿費、雜費。
(二)投保傷害保險之保險費用:
1、偏遠地區學校:每人每年保險金額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
2、特殊偏遠地區學校:每人每年保險金額三百萬元。
3、極度偏遠地區學校:每人每年保險金額五百萬元。
四、檢附「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及教師相關特別獎勵措施經費作業要點」及發布令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