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7 修正「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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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1081206-高市教人字第10838524200號函-修正補充規定第四點.pdf (58.98 KB)
附加檔案:1081206-高市教人字第10838524200號-修正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pdf (117.53 KB)
一、轉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8年12月6日高市教人字第10838524200號函。
二、原補充規定第四點:各校不得聘任下列人員為兼任、代課或代理教師: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退休人員。但於山區、偏遠地區或具特殊情形,經公開甄選遴員確有困難者,得專案報本局核准。
三、本次修正補充規定第四點:學校聘任退休教師擔任兼任、代課或代理教師,須以學校特殊科目、師資缺少及特殊情況者為限。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或其他規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提醒!!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7條規定,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二、原補充規定第四點:各校不得聘任下列人員為兼任、代課或代理教師: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退休人員。但於山區、偏遠地區或具特殊情形,經公開甄選遴員確有困難者,得專案報本局核准。
三、本次修正補充規定第四點:學校聘任退休教師擔任兼任、代課或代理教師,須以學校特殊科目、師資缺少及特殊情況者為限。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或其他規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提醒!!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7條規定,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