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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轉知有關公立幼兒園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得予以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pdf (55.95 KB)
附加檔案:教育部 函.pdf (96.31 KB)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8年12月9日臺教人(四)字第1080168421號函辦理。
二、考量公立幼兒園教師所任職務教學對象為幼兒,確須考量體能負荷之合宜範圍,即公立幼兒園教師於準用退撫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自願退休時,其自願退休條件得予以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