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0 函轉衛生福利部函知總統業於109年1月15日以華總一義字 第10900003921號令公布修正公益勸募條例第4條條文乙 案,請查照 |
---|
單位處室:學務處
消息類別:活動與比賽,家長資訊專區
附加檔案:29042791_10930911300.pdf (49.65 KB)
附加檔案:29042791_10930911300_ATT2.pdf (280.14 KB)
修正條文如下:
第4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4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