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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9
有關公立學校教師退休再任有給職務係以校務基金自籌收 入支應,是否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7條 第1項第1款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疑義一案,請查照。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書函.pdf (58.63 KB)
附加檔案:教育部 書函.pdf (103.82 KB)
說明:
一、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70條第3項及第7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退休教職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辦理優惠存款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次查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0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略以,退撫條例第77條第1項第1款所稱職務,指由政府預算支給薪酬之職務;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指每月因職務所固定或經常領取之薪金、俸給、工資、歲費或其他名義給與等各種薪酬收入之合計數。
二、再查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2條及第3條規定略以,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屬預算法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其來源可分為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及自籌收入,又自籌收入項目包括學雜費收入等8項。同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國立大學校院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校務基金,依法辦理。
三、國立大學校院係屬政府組織之一環,其編列之預算自屬政府預算體系之範圍,且相關預算送立法院審議,不論其財源是否來自政府補助而有所區別。是以,以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支應再任退休教職員薪酬,仍屬「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