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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有關聘僱人員於同一機關學校聘僱期間,具有「因違反契 約所定義務而經服務機關學校予以解聘僱」或「未經服務 機關學校同意而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情事,其公、自 提儲金本息應如何發給一案,請查照。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pdf (95.02 KB)
附加檔案:銓敘部令.pdf (731.28 KB)
說明:
一、聘僱人員於同一機關學校聘僱期間,具有「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第6條所定「因違反契約所定義務而經服務機關學校予以解聘僱」或「未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而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情事,僅得發給自提儲金本息,具有給與辦法第5條所定「因契約期限屆滿離職」或「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情事,應發給公、自提儲金本息。
二、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6月4日總處給字第1090034543號函暨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9年5月29日部退四字第1094940141號令辦理。
三、檢附上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暨銓敘部令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