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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轉知有關銓敘部109年6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949464921號令以,為落實考績覈實考評之旨,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 考績時,如遇受考人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或僅有部分工 作事實者之辦理方式一案,轉請查照。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1090624高雄市政府 書函.pdf (98.8 KB)
附加檔案:銓敘部令.pdf (195.23 KB)
說明:
一、旨揭銓敘部令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如因公傷病請公假、因病或安胎請延長病假、因案受免職、停職處分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處分並復職,或因其他事由而致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者,雖屬在職狀態,惟並無實際工作績效可資考評,除因公傷病請公假係因冒險犯難所致者仍予辦理外,類推適用公務人員因個人因素留職停薪不在職情形,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至考核期間僅有部分工作事實人員,由機關覈實辦理其年終(另予)考績。
二、檢附銓敘部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