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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轉知有關「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及「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 法」第4條、第6條,業經教育部於本(109)年6月28日修正 發布一案,請查照。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高雄市政府 書函.pdf (56.29 KB)
附加檔案:教育部 函.pdf (56.44 KB)
說明:
一、教師請假規則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規則之授權依據條文之條項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本法第二條,刪除軍警學校、矯正學校於適用本規則時,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配合本法第二條主管機關之用語,將相關條文所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
(四)配合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修正,修正公假及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得不必到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十二條)
(五)參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將所定休假補助修正為補助。(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二、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六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修正進修研究留職停薪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將所援引之法規名稱修正為「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