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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6
1090628修正「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教育部函.pdf (57.17 KB)
附加檔案:教育部令.pdf (72.57 KB)
附加檔案: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226.65 KB)
一、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104年1月19日訂定發布,考量涉訟輔助制度之實務運作需要,同時參酌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增訂有關涉訟輔助費用之繳還,應以書面確認返還範圍及期限,與涉訟輔助案件之情形彙送主管機關之規定,及就本辦法有關遺族得為涉訟輔助主體申請涉訟輔助、重行申請涉訟輔助之期限,應命繳還涉訟輔助費用之要件等規定,予以通盤檢討,爰修正本辦法。
二、教育部109年7月10日函以,「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3條修正條文勘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