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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轉知銓敘部109年7月2日部法一字第10949502621號令,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所稱「經營」之意。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高雄市政府 書函.pdf (53.36 KB)
說明: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上開規定所稱「經營」為規度謀作之意,經濟學上稱之為欲繼續經濟行為而設定作業上的組織,亦即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業務之處理而言。
二、公務員運用自身知識產能為基礎而形成之智慧財產所獲致之正常利潤,倘非涉及規度謀作之意,均非屬服務法第13條經營商業之範疇。是以,公務員創作之專利、著作、藝術作品、應用程式、通訊軟體貼圖,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授權他人使用獲取報酬(包括透過網路平臺銷售而非主動嵌入廣告所獲取之廣告利潤),惟以自己名義運用者,不得設廠製售、與他人約定以自己名義從事商業宣傳及行銷;授權他人使用者,不得參與後續商業宣傳及行銷。至商標之使用係基於行銷特定商品或服務之目的,透過本人或授權他人真實使用,以維繫商標註冊之存續,故商標僅得授權他人使用。
三、檢附銓敘部10972日部法一字第10949502621號令及敘銓敘部10972日部法一字第10949502622號函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