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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轉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2條、第3條、第6條,業經行政院於109年7月15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90036929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行政院 函.pdf (56.17 KB)
附加檔案:行政院令.pdf (491.11 KB)
附加檔案:修正條文.pdf (76.68 KB)
附加檔案: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132.24 KB)
附加檔案:修正總說明.pdf (62.54 KB)
說明:「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二條、 第三條 、第六條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約僱辦法,修正引述之法規名稱。(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刪除有關不予續聘僱及終止聘僱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配合現行省政府已虛級化及行政院組織調整,修正 聘僱人員給假另作特別規定之核定機關。(修正條文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