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11 修正「高雄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簡任第十職等及 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 大陸地區作業規範」,名稱並修正為「高雄市政府簡任第 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 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規範」,並自即日起生效, 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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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高雄市政府 函.pdf (91.88 KB)
附加檔案:高雄市政府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規範修正規定.pdf (111.56 KB)
附加檔案:修正總說明.pdf (94.62 KB)
附加檔案:修正對照表.pdf (333.85 KB)
附加檔案: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odt (14.34 KB)
修正重點如說明:
一、因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爰將「國家安全機密」修正為「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修正第一點)
二、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當日之五個工作日前據實填具申請表,及有急迫情形者例外之規定;另赴陸申請表內容未完整時,得限期補正及未依限補正效果之規定。(修正第二點)
三、配合「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改制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爰予文字修正。(修正第三點)
四、因應「國家安全機密」修正為「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改制為「內政部移民署」,爰予文字修正;另修正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除要求各機關提報列管時,應造冊函送內政部移民署外
,異動時亦同,並為兼顧當事人權益,同時要求副知當事人,以利審查作業。(修正第四點)
五、公務員返臺後,應於七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及通報內容未完整或有疑慮之補正。(修正第七點)
六、配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改制為「內政部移民署」,爰予文字修正。(修正第八點)
一、因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爰將「國家安全機密」修正為「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修正第一點)
二、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當日之五個工作日前據實填具申請表,及有急迫情形者例外之規定;另赴陸申請表內容未完整時,得限期補正及未依限補正效果之規定。(修正第二點)
三、配合「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改制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爰予文字修正。(修正第三點)
四、因應「國家安全機密」修正為「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改制為「內政部移民署」,爰予文字修正;另修正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除要求各機關提報列管時,應造冊函送內政部移民署外
,異動時亦同,並為兼顧當事人權益,同時要求副知當事人,以利審查作業。(修正第四點)
五、公務員返臺後,應於七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及通報內容未完整或有疑慮之補正。(修正第七點)
六、配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改制為「內政部移民署」,爰予文字修正。(修正第八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