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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轉知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閱覽試卷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收費標準」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業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分別以109年11月3日公評字第1092260214號令及公評字第10922602141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說明:
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閱覽試卷收費標準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法源依據並增列申請複查成績收取費用對象及費用額度。(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列複查成績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修正要點如下:
(一)放寬測驗容許入場時間。(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依實務調整受訓人員測驗前收置非測驗必需用品之時間。(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規範測驗時受訓人員不得攜帶、配戴、使用或置放於試場座位四周之物品及設備。(修正規定第五點)
(四)依受訓人員測驗時違規行為之輕重程度,分別予以扣考、不予計分或扣分,並取消扣分裁量權,明定違規態樣之應扣分數。(修正規定第六點至第十點)
(五)放寬申請改期測驗期間。(修正規定第二十九點)
(六)新增申請試題疑義之限制規定及修正試題疑義之作業程序。(修正規定第四十四點及第四十五點)
(七)新增申請複查成績範圍及收費相關規定。(修正規定第四十八點及第四十九點)
(八)配合「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閱覽試卷收費標準」名稱修正,修正相關文字。(修正規定第五十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