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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有關各機關(構)依法 聘用人員成績考核、獎懲等救濟案,仍循申訴、再申訴程 序辦理。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高雄市政府 書函.pdf (56.29 KB)
說明:
各機關(構)依法聘用人員之權利義務關係,係以雙方訂定之聘約為規範,性質屬公法上契約關係,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有別,除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原則上機關不得再以行政處分之方式,作為行使行政契約事項之手段;且渠等亦非公務人員考績法之適用對象。是機關就聘用人員所為之獎懲、成績考核、不續聘及解聘等聘約內容事項,性質上仍屬管理措施,渠等如有不服,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救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