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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教師經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並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予以解聘,該解聘有無行使期間規範疑義。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一、轉教育部109年12月10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144887號書函。(如附件)
二、教師經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應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予以解聘。教師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教師離職後,學校始知悉該教師於聘任期間涉有第14條第1項或第15條第1項所定之情形者,學校仍應予以解聘,並依第20條規定辦理通報。」其意旨係為避免不適任教師藉由離職以規避責任復轉他校。是對教師離職後,仍要求學校應審議其是否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或第15條第1項所定不適任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解聘者,尚無行使期間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