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23 檢送考試院民國110年3月30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10條、第15條、第18條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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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銓敘部 函.pdf (56.81 KB)
附加檔案:考試院令.pdf (168.3 KB)
附加檔案: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127.55 KB)
說明:本辦法現行條文共十八條,本次計修正三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增加獲獎人員運用公假之彈性,修正獲選模範公務人員給予公假之請畢期限為一年。(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為期鼓勵具有重大傑出事蹟之公務人員或團體,將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總獎額上限由十名調增為十二名,團體獎獎額上限由四名調增為六名;又為強化激勵效果,修正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獎給予公假之天數,自五日提高為七日,並增訂團體成員亦給予公假七日,以及公假請畢期限修正為一年。(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三、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一、為增加獲獎人員運用公假之彈性,修正獲選模範公務人員給予公假之請畢期限為一年。(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為期鼓勵具有重大傑出事蹟之公務人員或團體,將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總獎額上限由十名調增為十二名,團體獎獎額上限由四名調增為六名;又為強化激勵效果,修正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獎給予公假之天數,自五日提高為七日,並增訂團體成員亦給予公假七日,以及公假請畢期限修正為一年。(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三、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