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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檢送衛生福利部修正「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第二條說明及QA各1份,請查照。
單位處室:學務處
消息類別:健康與生活
附加檔案:32972608_11035044900.pdf (60.66 KB)
附加檔案:32972608_11035044900_ATT1.pdf (154.53 KB)
附加檔案:32972608_11035044900_ATT2.pdf (267.85 KB)
主旨:檢送衛生福利部修正「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第二條說明及QA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7月2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89593號函暨110年7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85796號函辦理。
二、旨揭標準係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第4項授權訂定。
三、請貴校如進行愛滋防治衛教宣導時,整合校內資源及結合校外相關單位,將旨揭修正說明及QA融入演講與活動、通識及專業課程、導師知能研習等,以建立師生正確的愛滋防治認知與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