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2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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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處室:教務處
消息類別:校內資訊
附加檔案:1109-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登記總表.pdf (700.82 KB)
轉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登記總
表」1份,請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規定辦理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登記總表」如附件。
說明: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0年11月2日原民經字第1100065160號
函辦理。
二、智慧創作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傳智條例第10條規定略以,智慧創作專用權可分成智慧創
作人格權及智慧創作財產權,就前者,智慧創作專用權人,
專有公開發表、表示專用權人名稱、禁止他人以歪曲、割
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智慧創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其名譽等人格權;就後者,專用權人除法律或契約
另有規定外,應以特定民族、部落或全部原住民族名義,
專有使用及收益其智慧創作之財產權。
(二)傳智條例第13條規定略以,專用權人得將財產權授權他人
使用,授權使用之地域、時間、內容、使用方式或其他事
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如係專屬授權,應由各當事人署名,
檢附契約或證明文件,向該會申請登記。
(三)傳智條例第16條規定略以,下列情形得使用公開發表之智慧創作,惟應註明出處:
1、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使用者。
2、為報導、評論、教育或研究之必要使用者。
3、為其他正當之目的,以合理方法使用者。
三、已審定之智慧創作內容及相關資訊,得逕至原住民族傳統智
慧創作保護資訊網(http://www.titic.cip.gov.tw/)查詢,
或電洽原住民族委員會業務單位(02-89953955)。
表」1份,請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規定辦理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登記總表」如附件。
說明: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0年11月2日原民經字第1100065160號
函辦理。
二、智慧創作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傳智條例第10條規定略以,智慧創作專用權可分成智慧創
作人格權及智慧創作財產權,就前者,智慧創作專用權人,
專有公開發表、表示專用權人名稱、禁止他人以歪曲、割
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智慧創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其名譽等人格權;就後者,專用權人除法律或契約
另有規定外,應以特定民族、部落或全部原住民族名義,
專有使用及收益其智慧創作之財產權。
(二)傳智條例第13條規定略以,專用權人得將財產權授權他人
使用,授權使用之地域、時間、內容、使用方式或其他事
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如係專屬授權,應由各當事人署名,
檢附契約或證明文件,向該會申請登記。
(三)傳智條例第16條規定略以,下列情形得使用公開發表之智慧創作,惟應註明出處:
1、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使用者。
2、為報導、評論、教育或研究之必要使用者。
3、為其他正當之目的,以合理方法使用者。
三、已審定之智慧創作內容及相關資訊,得逕至原住民族傳統智
慧創作保護資訊網(http://www.titic.cip.gov.tw/)查詢,
或電洽原住民族委員會業務單位(02-89953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