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6 函轉教育部有關落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教師留職停薪 期間申請提前復職之審核與核准程序及相關因應措施案 |
---|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3月14日臺教授國字第1146000537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下稱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規定:「……(第2項)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因特殊事由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第3項) 前項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其認定有疑義時,得由服務學校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第6條規定:「(第1項)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其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原因消滅後,應申請提前復職。……(第7項)依第1項、第3項及第4項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其認定有疑義時,得比照前條第3項規定程序辦理。」第11條規定:「……(第2項)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研究人員申請留職停薪之核准程序,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
3項)前項核准程序,於教師有第5條第3項申請留職停薪或第6條第7項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之情形者,應明定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或由服務之學校核准後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三、次查本局113年7月15日高市教人字第11335321100號函重申本局所屬各級學校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期間及核准程序並落實檢核機制,爰請各校審酌留職停薪教師申請提前復職案件,應確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始得予以核准。其認定有疑義時,得依該辦法規定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學校核准之參考並報本局備查,以落實相關機制。另為兼顧代理教師工作權及教師依法申請提前復職之權益,請於核准留職停薪教師提前復職時,洽詢原代理教師任教意願,主動提供各該代理教師謀職機會。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一份。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3月14日臺教授國字第1146000537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下稱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規定:「……(第2項)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因特殊事由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第3項) 前項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其認定有疑義時,得由服務學校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第6條規定:「(第1項)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其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原因消滅後,應申請提前復職。……(第7項)依第1項、第3項及第4項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其認定有疑義時,得比照前條第3項規定程序辦理。」第11條規定:「……(第2項)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研究人員申請留職停薪之核准程序,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
3項)前項核准程序,於教師有第5條第3項申請留職停薪或第6條第7項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之情形者,應明定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或由服務之學校核准後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三、次查本局113年7月15日高市教人字第11335321100號函重申本局所屬各級學校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期間及核准程序並落實檢核機制,爰請各校審酌留職停薪教師申請提前復職案件,應確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始得予以核准。其認定有疑義時,得依該辦法規定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學校核准之參考並報本局備查,以落實相關機制。另為兼顧代理教師工作權及教師依法申請提前復職之權益,請於核准留職停薪教師提前復職時,洽詢原代理教師任教意願,主動提供各該代理教師謀職機會。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