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26 教育人員同時養育2名以上3足歲以下子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不受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限制,且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予以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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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1071217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1070212874C號函.pdf (65.38 KB)
附加檔案:1071217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1070212874B號令.pdf (23.8 KB)
主旨:函轉「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解釋令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12月17日臺教人(三)字第1070212874C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及解釋令影本各1份。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12月17日臺教人(三)字第1070212874C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及解釋令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