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15 函轉教育部有關考試院會同行政院108年3月19日修正發布 之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 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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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1080403教育部臺教人(四)字第1080045999號函.pdf (64.05 KB)
附加檔案:1080326銓敘部-部管四字第1084776140號函.pdf (81.98 KB)
附加檔案: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1.01 MB)
說明:
一、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1點、第3點至第5點: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施行細則第82條規定自107年7月1日起施行,爰修正增訂亡故公務人員經授予勳章或經審定具有特殊功績者發給勳績撫卹金之相關規定;另衡酌政府財政狀況等因素,修正提高本要點有關各類勳獎章、榮譽紀念章獎勵金之發給標準。
(二)第6點:為期明確區別準用本要點發給獎勵金之情形,爰酌予修正第1項規定,並配合退撫法業於106年8月9日公布定自107年7月1日施行,修正第2項法規名稱用語及相關文字。
(三)又本次修正係溯自107年7月1日施行,為保障上開施行日後退休及撫卹人員權益,各機關應依修正後規定發給渠等人員相關獎勵金及勳績撫卹金,如有差額,應予補發。
二、修正服務獎章獎勵金額:
(一)特等:二萬元
(二)一等:一萬五千元
(三)二等:一萬元
(四)三等:五千元
一、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1點、第3點至第5點: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施行細則第82條規定自107年7月1日起施行,爰修正增訂亡故公務人員經授予勳章或經審定具有特殊功績者發給勳績撫卹金之相關規定;另衡酌政府財政狀況等因素,修正提高本要點有關各類勳獎章、榮譽紀念章獎勵金之發給標準。
(二)第6點:為期明確區別準用本要點發給獎勵金之情形,爰酌予修正第1項規定,並配合退撫法業於106年8月9日公布定自107年7月1日施行,修正第2項法規名稱用語及相關文字。
(三)又本次修正係溯自107年7月1日施行,為保障上開施行日後退休及撫卹人員權益,各機關應依修正後規定發給渠等人員相關獎勵金及勳績撫卹金,如有差額,應予補發。
二、修正服務獎章獎勵金額:
(一)特等:二萬元
(二)一等:一萬五千元
(三)二等:一萬元
(四)三等: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