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01 轉知行政院修正「參與依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之救災及災後復原重建工作且工作具有高度危險性人員」投保額外保險通案標準表(空難部分),並自108年4月22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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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高雄市政府 函.pdf (59.1 KB)
附加檔案:行政院108年4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080032722函.pdf (111.27 KB)
附加檔案:投保額外保險通案標準表(空難部分).pdf (83.56 KB)
附加檔案:修正對照表.pdf (98.4 KB)
一、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9條規定略以,本辦法施行後,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但執行參與依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之救災及災後復原重建工作,且所執行工作確具高度危險性之人員,得經行政院同意為其投保額外保險。
二、為期保障空難現場蒐證、調查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爰修正旨揭標準表,其餘保險額度最高限額等相關事宜仍應依前開行政院99年9月8日函規定辦理。
三、檢送修正「參與依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之救災及災後復原重建工作且工作具有高度危險性人員」投保額外保險通案標準表(空難部分)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二、為期保障空難現場蒐證、調查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爰修正旨揭標準表,其餘保險額度最高限額等相關事宜仍應依前開行政院99年9月8日函規定辦理。
三、檢送修正「參與依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之救災及災後復原重建工作且工作具有高度危險性人員」投保額外保險通案標準表(空難部分)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