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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1
銓敘部函以,有關職務代理人於上班日經奉准給假,復為 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於同日加班,其依公務人員加 給給與辦法第12條計算工作日之方式一案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高雄市政府 書函-1080425.pdf (57.26 KB)
說明:
一、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第1項)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10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第4項)第1項所稱連續10個工作日,指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合計達10個工作日。但職務代理人例假日因公出差、業務輪值出勤或奉派加班,如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得併計工作日;職務代理人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予計入工作日。」
二、如職務代理人於上班日經奉准給假,復為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而加班,於同日出勤總時數合計已達4小時者,得併計為0.5個工作日;合計已達8小時以上者,得併計為1個工作日。惟為免寬濫,不同上班日之加班時數,尚不得相互併計或合併其他上班日之上班時數計算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