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01 銓敘部函以,有關公務人員於代理職務期間適逢權責(或 授權)機關因天然災害發布停止上班,其依公務人員加給 給與辦法第12條計算工作日之方式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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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高雄市政府 書函-1080430.pdf (57.38 KB)
附加檔案:銓敘部108年4月23日部銓二字第10847421612號函.pdf (99.73 KB)
說明:
一、上班日因天災停止辦公,雖非屬職務代理人個人事由之假別及例假日;惟係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按:現修正為「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停止辦公,並無工作事實,自不宜計入10個工作日之計算;惟得視為代理連續。
二、依前開規定,如權責(或授權)機關依作業辦法規定,於公務人員出勤前發布全日停止上班,以該日並無工作事實,自不宜計入代理職務期間之工作日。至於權責(或授權)機關於公務人員上班後依作業辦法規定發布當日停止上班,為體恤公務人員於天災期間仍戮力職務之辛勞,並避免職務代理人為成就支領代理職務加給之條件,仍勉強滯留辦公場所持續辦公,致嚴重危害自身人身安全,爰如職務代理人於上班日出勤,於服勤期間適逢權責(或授權)機關因天災發布停止上班,當日均得以1日併入代理職務之工作日計算。又屬作業辦法第2條但書規定之人員,或屬代理該辦法第2條但書規定人員之職務者,亦適用之。
三、另如權責(或授權)機關因天災於出勤前發布隔日或當日之全日或上午半日停止上班,職務代理人於停止上班期間出勤辦理屬作業辦法第2條但書規定之被代理人業務者,得按停止上班期間係全日或上午半日,分別以1日或0.5日併入代理職務之工作日計算。
四、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2條:本辦法適用範圍為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但因業務需要,需輪班輪值、參與救災或其他特殊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酌留必要人力,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上班日因天災停止辦公,雖非屬職務代理人個人事由之假別及例假日;惟係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按:現修正為「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停止辦公,並無工作事實,自不宜計入10個工作日之計算;惟得視為代理連續。
二、依前開規定,如權責(或授權)機關依作業辦法規定,於公務人員出勤前發布全日停止上班,以該日並無工作事實,自不宜計入代理職務期間之工作日。至於權責(或授權)機關於公務人員上班後依作業辦法規定發布當日停止上班,為體恤公務人員於天災期間仍戮力職務之辛勞,並避免職務代理人為成就支領代理職務加給之條件,仍勉強滯留辦公場所持續辦公,致嚴重危害自身人身安全,爰如職務代理人於上班日出勤,於服勤期間適逢權責(或授權)機關因天災發布停止上班,當日均得以1日併入代理職務之工作日計算。又屬作業辦法第2條但書規定之人員,或屬代理該辦法第2條但書規定人員之職務者,亦適用之。
三、另如權責(或授權)機關因天災於出勤前發布隔日或當日之全日或上午半日停止上班,職務代理人於停止上班期間出勤辦理屬作業辦法第2條但書規定之被代理人業務者,得按停止上班期間係全日或上午半日,分別以1日或0.5日併入代理職務之工作日計算。
四、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2條:本辦法適用範圍為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但因業務需要,需輪班輪值、參與救災或其他特殊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酌留必要人力,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