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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4
函轉教育部檢送「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 法」第6條、第7條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 核辦法」第5條、第6條、第24條修正之發布令影本(含法 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請查照。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pdf (56.05 KB)
附加檔案:教育部 函.pdf (57.74 KB)
附加檔案:教育部發布令影本.pdf (20.59 KB)
說明
一、旨案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9220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06765B號令修正發布,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有關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之零體罰規定並強化校長反毒工作之責任,及對校長不同懲處種類之懲處權行使期間應有合理區分,以維護校長權益及法秩序之安定,爰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第七條。
 (二)為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有關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之零體罰規定,及學校對教師不同懲處種類之懲處權行使期間應有合理區分,以維護教師權益及法秩序之安定,爰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四條。
二、依據教育部10922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06765E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