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9 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 給假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有關本府各機關聘僱人員慰勞假之核給,依說明事項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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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1081005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考字第10830895800號函.pdf (97.7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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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行政院修正「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聘僱人員應休畢日數以外之慰勞假確因公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畢時,得由機關視其財務狀況酌予發給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或給予其他獎勵(第4條)。
(二)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發給,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辦理(第5條)。
(三)本次修正條文自1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8條)。
二、考量本府財源有限,自109年1月1日起,本府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應休畢日數以外之慰勞假如未休畢,除依規定經服務機關核准保留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外,應於休畢後按日支給慰勞假補助費新台幣600元,未達一日者,按慰勞假時數比例支給,不另予核發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至前開慰勞假補助費用請於各機關學校原有人事費額度內支應。
一、行政院修正「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聘僱人員應休畢日數以外之慰勞假確因公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畢時,得由機關視其財務狀況酌予發給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或給予其他獎勵(第4條)。
(二)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發給,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辦理(第5條)。
(三)本次修正條文自1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8條)。
二、考量本府財源有限,自109年1月1日起,本府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應休畢日數以外之慰勞假如未休畢,除依規定經服務機關核准保留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外,應於休畢後按日支給慰勞假補助費新台幣600元,未達一日者,按慰勞假時數比例支給,不另予核發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至前開慰勞假補助費用請於各機關學校原有人事費額度內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