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12/05 函轉有關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 附表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及「各機關學 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合理化調整方案」,並自中華民國 109年1月1日生效案,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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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高雄市政府 書函.pdf (92.59 KB)
附加檔案:行政院 函.pdf (96.81 KB)
附加檔案:修正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pdf (451.64 KB)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8年11月13日院授人給字第1080047843號函辦理。
二、旨揭地域加給表修正附則第8點「地方政府得就山僻及東台地區規定或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合理化調整方案(以下簡稱合理化調整方案)擇一適用…」等,茲考量本府財政及待遇整體衡平性,爰擇定依地域加給表山僻地區規定實施,不適用上開合理化調整方案內涵,併此敘明。
三、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及修正「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各1份。
一、依據行政院108年11月13日院授人給字第1080047843號函辦理。
二、旨揭地域加給表修正附則第8點「地方政府得就山僻及東台地區規定或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合理化調整方案(以下簡稱合理化調整方案)擇一適用…」等,茲考量本府財政及待遇整體衡平性,爰擇定依地域加給表山僻地區規定實施,不適用上開合理化調整方案內涵,併此敘明。
三、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及修正「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