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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9
轉知教育部修正「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 基準」,並自109年8月1日生效,請查照。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pdf (55.43 KB)
附加檔案:教育部 函.pdf (56.64 KB)
說明:本修正自109年8月1日生效,其修正重點略述如下:
一、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當學年具有十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超過十日之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十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前項十日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學年度未休假之日數不得保留。但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得由各主管機關酌予獎勵。
二、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六百元;未達一日者,按休假時數比例支給,於學年終一併結算。當學年度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二日者,酌給相當二日休假之補助,並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所定自行運用額度方式刷卡消費核實補助。但任職前在同一學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補助者,應予扣除。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