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04/15 檢送修正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事實表」1份,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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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pdf (54.78 KB)
附加檔案:教育部1090330臺教人(四)字第1090045820號書函.pdf (102.95 KB)
附加檔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事實表.odt (20.11 KB)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3月30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045820號書函辦理。
二、考量公立學校教職員選擇拋棄優惠存款權利或選擇辦理優惠存款,因涉及當事人權益,應審慎評估後予以選擇。是為確認當事人是否選擇辦理優惠存款,修正旨揭事實表,新增選擇「不拋棄」辦理優惠存款權利相關文字之選項,提供退休人員勾選。又依教育部103年6月25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84614號函之規定,務必請退休人員審慎評估後作出選擇,經審定並領取公保養老給付後,即不得請求變更之。
三、公立學校教職員如有退撫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所列之情形而申請退休者,學校及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其退休申請,爰於旨揭事實表之「填寫說明」併同加註,併敘。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3月30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045820號書函辦理。
二、考量公立學校教職員選擇拋棄優惠存款權利或選擇辦理優惠存款,因涉及當事人權益,應審慎評估後予以選擇。是為確認當事人是否選擇辦理優惠存款,修正旨揭事實表,新增選擇「不拋棄」辦理優惠存款權利相關文字之選項,提供退休人員勾選。又依教育部103年6月25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84614號函之規定,務必請退休人員審慎評估後作出選擇,經審定並領取公保養老給付後,即不得請求變更之。
三、公立學校教職員如有退撫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所列之情形而申請退休者,學校及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其退休申請,爰於旨揭事實表之「填寫說明」併同加註,併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