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07/01 銓敘部補充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所稱「貪污行為」之認定規範 |
|---|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1090616-部法三字第10949458311號令-貪污行為之認定.pdf (75.51 KB)
附加檔案:1090616-部法三字第10949458312號-貪污行為認定.pdf (106.22 KB)
一、依銓敘部109年6月16日部法三字第10949458311號令、109年6月16日部法三字第10949458312號函辦理。
二、來文補充「貪污行為」認定規範:依行政法院參酌貪污治罪條例有關貪污罪名之構成要件所作判決,解釋上應以其係具有職權行使關聯性與不法利得情事(例如公務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觸犯刑法竊盜罪或侵占罪,仍應參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認定係就其職務職掌之事項,利用職權而為者),始認構成貪污行為。
三、上開認定規範,係作為各機關就初任、再任及續任公務人員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消極任用資格審查之判斷參考準據。
人事室 敬啟
二、來文補充「貪污行為」認定規範:依行政法院參酌貪污治罪條例有關貪污罪名之構成要件所作判決,解釋上應以其係具有職權行使關聯性與不法利得情事(例如公務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觸犯刑法竊盜罪或侵占罪,仍應參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認定係就其職務職掌之事項,利用職權而為者),始認構成貪污行為。
三、上開認定規範,係作為各機關就初任、再任及續任公務人員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消極任用資格審查之判斷參考準據。
人事室 敬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