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20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條文業經考試院109年7月31日修正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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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銓敘部109年8月10日部法三字第1094959651號函.pdf (97.71 KB)
附加檔案:考試院109年7月31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0900049771號令.pdf (209.31 KB)
附加檔案: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之一修正總說明.pdf (48.3 KB)
附加檔案: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66.22 KB)
附加檔案: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之一修正條文.pdf (39.39 KB)
一、依據銓敘部109年8月10日部法三字第1094959651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條文業經考試院109年7月31日修正發布,係規定現職人員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訓練,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者,得由權責機關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依任用法第24條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茲以該條文係為保障現職人員既有任職權益,非現職人員尚非適用對象。
三、檢附銓敘部函、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條文業經考試院109年7月31日修正發布,係規定現職人員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訓練,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者,得由權責機關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依任用法第24條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茲以該條文係為保障現職人員既有任職權益,非現職人員尚非適用對象。
三、檢附銓敘部函、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