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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條文業經考試院109年7月31日修正發布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一、依據銓敘部109年8月10日部法三字第1094959651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條文業經考試院109年7月31日修正發布,係規定現職人員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訓練,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者,得由權責機關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依任用法第24條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茲以該條文係為保障現職人員既有任職權益,非現職人員尚非適用對象。
三、檢附銓敘部函、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